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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市现代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07-10-18 15:15: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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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我市现代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制度

  按照信息开放共享、破除垄断封锁、有利于公共服务、信息安全和监管的原则,结合常州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估、使用、互联互通等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为全市信用服务产业建设提供依据,促进信用产业建设法制化和规范化。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二是开展企事业联合征信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制订企事业征信管理办法;三是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四是征信行业、信用产品的行业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加强我市三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政府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到、言行一致”的标准,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应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信息五大方面入手,建立起政府服务信用、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和信用信息五大机制。做到立言、立德、立信,从而建设一个“守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诚信透明、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使政府行为的公信度显著提升。

  2、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强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有序开放和共享。企业要从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入手,根据促进诚信、规避风险的需要,增强信用意识,自觉依法经营,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对生产经营决策进行信用风险评估;金融领域要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同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对失信行为进行联防,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发展信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以人民银行个人基础信贷信息为支撑,整合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如基本信息、从业经历、消费信贷、纳税情况、社会保障、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和违规违约记录等,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信用信息交换提供目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行建设个人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

  三、加强我市两大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平台建设

  两大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平台分别是指企业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平台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平台。通过整合分散在社会各方面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并对各种信用信息进行科学加工、有效披露和归档,切实解决信用信息不全、查询不便的问题,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其中就个人信用征信而言,平台建设主要以非金融数据采集为主,通过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基础数据库的衔接,最终构成一个包括金融和非金融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平台。具体实施措施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

  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信息的处理,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以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2、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

  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纳入全市统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

  3、对征信业实行有效的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四、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平台与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各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五、加快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当前需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惩罚机制:建立负面信息公示、市场联防、设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

  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六、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的“五大体系”

  1、资信评级体系

  (1)资信评级范围应该有所拓宽。现期对企业资信评级多集中于国有、集体大型企业,以此作为这些企业贷款和发债的基础。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债券评级业务严重滞后,甚至是缺失,因此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十分关键。有关中小企业评级程序、方法的法规还有待建立完善。

  (2)资信评级机构应该独立设置。要保证资信评级的客观性。资信评级机构本身就应该是独立于企业,不依附于任何单位、部门。而我国绝大多数评估机构并非企业法人,依附于事业或政府机构,因此在开展业务时限制重重、屡遭干预。可以采用政府特许经营的资信评估机构设置方法。

  2、信用担保体系

  (1)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上应建立政府间接支持、民间管理和运营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现在已经成立的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逐步将政府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委托给专业机构来管理和运作。政府应继续加强面向信用担保业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的相关政策的配套完善工作,加强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的担保业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同时促进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

  (2)建立政府支持下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这样可以相应的降低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调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3)建立与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广泛结合的担保体系,真正实现对中小企业的全程金融服务。在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基础上,应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其他融资机构和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角度上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我国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探索中唯一形成全国性的数量众多的服务机构行业。为了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必须从外部金融环境上进行变革即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步伐。

  3、信用保险、保理体系

  (1)建立符合我市现状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面对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趋势,可以考虑短期险和中长期险分别管理,尽快组建从事短期险业务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这样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出口信用政策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体制,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而且应该加强与周边其他城市同行的信息交流,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利用一些公共信息渠道,如著名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资料来完善信息网络的建设。还要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控制体系。

  4、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体系

  企业经理人员通过培训可以掌握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具体的管理解决方案,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难题。另外,不同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会有所差别,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信用管理制度需要企业和专业信用管理咨询公司的共同努力。专业咨询公司凭借其多年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的丰富经验和积累的各行业成功案例,可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用管理咨询,这样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增强自身及员工的信用意识。

  5、企业商账追收、消费者欠款追收体系

  企业往往限于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自己追帐的效果不够理想或成本比较高,很多企业都愿意把自己的不良债权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帮助催收。实际上,商账追收服务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国家1995年之后几次明令禁止成立讨债类公司,不允许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企业代理追账业务,工商登记部门更没有这一营业项目。所以我市商账追收业务的开展形式可以是征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追账业务,采取法律手段帮助企业追收债权。不过我国若要发展信用经济,就必须开放这个业务。

  七、积极引导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政府部门应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公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八、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服务主题,应坚持市场化、规范化和有序竞争的方针,支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相结合的联合征信服务格局。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应到信用行业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以及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要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违规处罚和退出机制,使其健康发展。实行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分类经营,对企业征信机构要设置适度的准入标准,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对个人征信机构要设置较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防止个人信用被滥用。

  九、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信用理念

  信用理念、诚信教育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开展诚信教育,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2、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开设面向政府、企业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3、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高级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务等的需求。

  各有关部门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关心、支持信用建设工作,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市发改委信息化推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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